台灣稻米產業的競爭力與發展
Product Code: | NSU-0087 |
Availability: | In Stock |
I S B N: | 9789869820509 |
作者: | 翁嘉禧,曾憲郎,鄭博文 |
出 版 社: | 國立中山大學出版社 |
出版年份: | 2020 |
叢書系列: | |
圖書分類: | 糧食商業 |
裝禎方式: | 平裝 |
頁數: | 308 |
List Price:
NT350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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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研究之發現與建議可參閱本書第八章,謹摘錄如下: 1.在WTO架構下,若在無任何保護政策下,台灣稻米價格將大幅下跌,農業人口可能大幅流失,但如能找到更好出路,反而可藉此來解決農業人口過剩與人力資源浪費等問題。 2.當本地稻米受到嚴格保護時,市場需求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,但當加入WTO後,以消費者為導向之競爭策略,將是最基本之訴求。唯有這樣的認知與體會,台灣稻米競爭力才能提升。 3.雖然保價收購的主要目的在保證稻農某一部份的所得,但此一目的可以透過現金給付政策所替代,用最小的市場干預方式達成,亦能符合WTO削減補貼之要求。 4.基於遵守WTO規定之AMS削減幅度內,政府同時實施稻米保價收購及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,此兩項政策是維持穀價水準一體兩面的方法,均希望藉由降低稻作耕種面積與減少市場稻米供給量來提高穀價。現行保價收購制度下之政府財政負擔雖逐年減少,但其支出乃是政府為穩定農民所得,當關稅化後,此政策將會受到重大影響,因此,稻米保價收購制度仍應採漸進方式,逐步調整價格支持政策為宜。 5.在增加休耕面積,將部份稻田轉為生態與資源用途,在政策上成本較低,亦是可接受又容易達成稻米減產的目標,但是休耕面積應維持多少,並能兼顧農地生產、生活與生態之機能,則是值得研究的問題。 6.在關稅配額政策下,由於進口米採取加價措施並配合進口量的管制,並透過調整國內稻米生產達到供需平衡,縮小我國與國際市場稻米價之價差。但另一方面政府需規範進口糧商聯合操控進口米的標售持續流標,再將進口米與國產米混合出售至消費市場謀取暴利,政府與農民皆是最大的受害者。因此,政府應修訂稻米進口標售制度,及對稻農補貼措施應該朝向以直接補貼來取代目前的價格支持政策。 7.在安全與口味為最主要的購買選擇因素時,建立台灣國產米『好口味、重安全』的產品形象實為當務之急。依消費者的看法,食米產地是代表食米安全與口味的重要因素,出產地是否受到污染,米是否好吃,或具有知名度,都是在選擇食米時重要的考慮因素。稻米的同質性很高,尤其經加工變形後更不易加以區隔。所以,在食米的包裝上強調出產地,保存期限,CAS或良質米標記,提升消費者對國產米的認同。 8.在高品質進口米衝擊與消費者對稻米品質需求日益高漲的之下,為了確保國產米之市場佔有率,對於國產米應該及早建立分級制度,按不同的品質給予不同的收購價格,以期擴大價格差距,同時誘導生產者栽培更適合國人口味的良質米。 9.在分析台灣稻米市場的買賣雙方時,發現運銷通路複雜的確會造成運銷成本的提高,如何縮短行銷通路的階數,以減少中間之剝削,並加強上、下游整合是當務之急,如組成大規模的配銷中心,在降低成本上應該會有很大的幫助。 10.經由SWOT分析,台灣所採路線是發展良質米,才有別於國際競爭的產品,同時才會有更好的發展空間。政府宜審慎推薦良質米品種輔導農民種植,加強良質米的製銷品質管制,促使其生產出高品質稻米,價格上則是擴大與一般稻米的價差。 11.關稅化下的稻米政策,將帶給台灣稻米產業與供給的不確定性,因此,糧食安全問題更值得重視,政府應加強輔導代收存糧的糧商,及加強儲藏與運銷的能力,將轉由民間來處理,而政府可與民間訂立契約關係,以取代緊急所需糧食之供應。 12.依據糧食管理法規定,稻米輸入配額之對象,需要事先取得糧商登記證,其經營的糧食種類應列有稻米、米食製品等,政府可以讓國內的稻農可以組織類似的團體,從事進口商的角色,將其進口稻米所獲得的利潤,全數補償稻農,或作為相關補助基金,讓外國所生產稻米交由國內稻農買賣,應能減低稻農之反彈。 13.透過五力分析與市場定位分析顯示,發現台灣所面臨的潛在競爭者包括二類,一是以低成本米為主力的國家(如:美國),另一是發展高級米的國家(如:日本),而泰國與中國大陸則是兼有兩種策略性競爭產品,根據研究結果認為台灣應發展良質米,並強調品牌與品質的重要性。當國內稻米受到嚴格保護時,市場需求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,但當加入WTO後,以消費者為導向之競爭策略,將是最基本之訴求。唯有這樣的認知與體會,台灣稻米競爭力才能提升。 14.台灣稻米政策上無論是保價收購與轉作休耕或水旱田利用調整,均希望藉由增加政府庫存米與減少市場稻米供給量來提高穀價。保價收購的政府米,主要以外銷補貼或加工飼料米方式處理,然而在中美稻米貿易協定中,限制稻米外銷,使轉作與休耕成為稻米減產的主要措施。 15.最後針對台灣稻米管理制度之調適方向,建議為符合WTO對於個別產品應有補貼上限之要求,需對農業補貼政策作通盤性檢討,在稻米產業方面,除應提早推動各項結構調整措施,過渡期間應續辦理稻穀保價收購,維護稻農收益外,同時參考美國、日本、韓國及歐盟之穀物補貼政策,直接現金給付措施對農業經營的影響,研擬所得與生產價格分離之措施,希望在確保農民收益的前提之下,避免具有扭曲貿易效果的補貼金額繼續增加。<國立中山大學出版社>